【圆明网】湖北省随州市现年68岁的姚秀英老太太与两个女儿坚持修炼法轮大法“真善忍”做好人,母女三人遭迫害,多次被绑架、非法关押,小女儿22岁被劳教三年、出现自闭,大女儿被取消了公务员资格、遭强制洗脑迫害。近期,姚秀英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
姚秀英女士在控告书中说:“我的家庭原本因为我炼功后身体健康变得非常幸福和睦,迫害发生后的这十六年,我的家人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牵连和胁迫,给我的亲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在我和两个女儿同时被非法关押时,我的老伴在看守所向他们要人,他们不放,急得放声大哭,精神上受到极度的摧残,一夜之间急白了头,整个人一下苍老了十几岁。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就这样被卷入痛苦的深渊,而这一切都是罪魁祸首江泽民一手发动和造成的。”
以下是姚秀英老人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一、法轮大法救了我的命
本人年轻时就体弱多病,中年又遭丧子之痛,唯一的儿子十一岁得了白血病,倾尽家产也没能救了他,我极度伤心身体变得更差,各种疾病都上来了。随着年纪越大,病情越重,各种难以根治的妇科病、骨质增生、腰椎、颈椎、全身关节都没有多少好的,两个乳房因乳腺增生肿了鸡蛋大的疙瘩,又有脑血管堵塞、偏头疼及严重的肾炎,小便经常便血,成天裹在大病小病里,成了家里的药罐子,最后吃药打针都对我不起任何作用了,医生说我用药太多身体产生了抗体,怎么治都没有效。
我每天浑身疼痛难以忍受,吃饭没胃口,身体疼得也睡不成,那种痛苦真是比死都难受,如果不是因为那时我的两个女儿还没有成家,我真是想一死了之。
就在我绝望之时,1996年4月我遇到本地的法轮功学员在街上洪法,向我介绍这是一门佛家功法,我一听佛家功,心想那不就是修心向善教人做好人嘛,看那些洪法的炼功人男女老少,个个精神状态都非常好,言语又和善,再看炼功动作也非常舒缓很适合我,而且还是免费义务教功,于是当时就很感兴趣想学。
就这样我有幸走入了修炼,当时真没想过要炼功求治病,就是觉的李老师讲的法理太好了,做人如果都按“真善忍”的标准去做,那这个社会该变得多好啊。我每天一有空就看书炼功,人渐渐精神起来,能吃能睡了,不知不觉全身也感觉不到病痛了,用手一摸,两个乳房里长的大疙瘩竟然没有了。
不到半个月的时间,我全身大大小小的病症全部不翼而飞,如果不是亲身经历,真是让人难以置信,我从一个面黄肌瘦被病痛折磨得痛不欲生的人,炼功不到半个月,就变成了一个容光焕发,充满活力,身心健康的人。
法轮大法在我身上展现出的巨大改变,让所有的亲人和周围的亲朋好友都见证了什么是真正的奇迹。从此,我扔掉了几十年不离身的药物,同时和医院绝了缘, 真正体会到了当一个人无病一身轻的感受,是法轮大法让一个濒临绝望的人变成了一个真正健康的人,我从内心感谢李老师救了我的命!
二、按“真善忍”做一个好人
从此我的人生有了彻底的转变,炼功之前,我因身体不好,不能上班,48岁就提前申请病退回家了,炼功后身体好了,再也没有在单位报销过一分钱的医药费,以前身体常受病痛折磨,整天悲观绝望,天天躺在床上什么家务活都做不了,从来没有一个笑脸,性情越来越暴躁;炼功后整个人有了精神,性情也变得乐观开朗,身体健康有了活力感到使不完的劲,以前一丁点冷水都不能沾的人,现在大冬天洗被套棉衣什么的都是用手洗手拧,这在以前是想都不敢想的事。
以前身体难受痛苦,动不动就发脾气;学了大法后,我严格按照李老师讲的“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真正做到与人为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尽心尽孝的伺候卧床不起的八十多岁的公公十几年,家里的孩子大人从此有了笑声变得和睦了。在外面买菜时,我也不再象以前一样挑三拣四的反复讨价,我变得事事都能替别人着想,遇到任何事都能理性对待和善解决,而不是像以前一样处处逞强生怕自己吃了亏,有几次在街上被人撞到,我都没与人吵闹争执。更有一次一个骑摩托车的人在路口急拐弯时把我撞倒在地,后脑勺狠狠的磕在地上,当时头皮就磕破了流着血还起了一个大包,我没有要那人赔偿,还告诉他我是炼法轮功的不会有事的,叫他放心,然后坚持推着被撞坏的自行车走回家了。
像这样的事例太多了,我整个人的身体及人生观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给我周围的亲人及所有认识的人都带来了积极向上的生之希望,就是因为看到我的变化,我的不少亲人也走入了大法修炼,都先后身心受益,包括我的两个女儿。
三、无辜遭迫害 天下奇冤
可就是这样一部教人向善、使人身心健康的高德大法,却在1999年7月遭到江泽民的残酷迫害,而造成这场长达十六年的浩劫,却只是因为江泽民对大法师父的嫉妒而一手操控的,其滥用手中的权力,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发起了对信仰“真、善、忍”法轮功学员的疯狂迫害。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在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和淫威下,中国大陆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国性恐怖组织──纳粹盖世太保似的“六一零办公室”,这是一个全国范围的执行秘密任务、推行和实施这场血腥迫害的机构。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后,江泽民又命令“六一零办公室”系統性的对数以千万计坚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这场恶毒诬蔑与残酷迫害给我和我的家庭、亲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伤害。
1999年7月23日我和小女儿和平时一样凌晨五点半去炼功点炼功,被派出所的警察绑架到随州市第二看守所非法关押了一个星期,又闯入我家里非法抄家,抢劫了我一大袋子大法书籍及与炼功有关的所有东西,还向我的家人勒索了6000元没有开具任何收据;2000年7月我去北京合法上访喊冤,没到信访办,在天安门广场被绑架后,由当地公安局国保人员带回,再次被第二看守所关押了半个月,只到看我的身体实在虚弱不行了才放回家。
2010年11月23下午4点多,我骑电动车正走在离家不远的河堤上,又被“610”国保绑架到当地“两水”洗脑班,在洗脑班被迫害得血压高达到二百多,检查的医生都说再这样要出人命了,“610”的人员又反复要求测了五次,还是二百多。最后他们怕承担责任,晚上十点多才开车把我送到小区门口,还对门卫谎称我是在路上摔倒,被他们发现送回来的。就因为这次迫害,使我的眼睛视力极度减弱,至今看不清东西。
1999年法轮功遭到迫害时,我的小女儿才二十二岁还没有成家,就因为炼功被绑架到看守所非法关押了四次,最长一次被关押了两个多月。我的小女儿原本是从省税校考入随州市国税单位,又被分配到三里岗国税所,因为乡镇人手少,她一个人做三个人的工作量,经常加班很晚,工作勤劳肯干从来不叫苦,可就是因为不放弃修炼法轮功,就被随州市国税局开除,只有另找了一家公司打工。
2001年12月的一天半夜,我小女儿正在公司值夜班,当地“610”及国保翻墙闯入我小女儿上班的公司,十来个穿着便衣的警察野蛮绑架了一个手无寸铁的女孩子,随即非法劳教了三年,在当时的湖北沙洋女子劳教所(现已迁至武汉)迫害了三年,强迫她所谓的“转化”,精神和肉体都遭受了残酷的非人折磨,以至她到现在都很自闭,以前那么聪明开朗的孩子,现在整天关在家里不愿出门,至今没有工作。
我的大女儿,原本是随州地税局的公务员,被单位以公务员不准炼功为由,取消了公务员资格降成了工人身份。并先后被当地“610”国保非法拘留关押了两次。1999年9月第一次被拘留时,在第二看守所被上土铐子(一种老式的手铐),把她两只手反背在背后铐了一天一夜,不能吃饭喝水也不能上厕所;第二次又被拘留了一个多月,还向她丈夫勒索了几千元,回去后,她所在单位以不写保证书就不能上班为由,四个多月不准她上班也不发工资。
2004年3月15日她在单位上班时,又被“610”国保当着她所有同事的面强行绑架到“武汉洗脑班”迫害一个月,用各种手段强迫她所谓的转化,那时她的孩子才只有6岁,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就造成了极大的创伤和最黑暗的记忆。
四、江泽民的罪行
以上所叙都是我和我的亲人亲身经历的真实事实,这十几年来所遭受的种种迫害给我及我的家庭亲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与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我将以如下一系列的罪名起诉罪恶之首江泽民。
1、非法拘禁罪及绑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238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和两个女儿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多次被绑架,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在没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情况下,我们被拘禁、不允许做无罪辩护,对我们拘禁关押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
2、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我和两个女儿在洗脑班、看守所、劳教所被监管期间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罚虐待:被反铐双手、不准睡觉、在看守所炼功被打等。
3、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247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610”及国保警察对我和两个女儿在多次关押期间,为了问出大法资料的来源和强迫我们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给我的女儿上土铐、不准睡觉,运用各种威逼等手段对我们造成了剧烈的精神与身体上的痛苦。
4、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63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267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270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275 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为了不让我修炼法轮功,当地“610”国保两次闯入我的家里,把我的法轮功书籍及其它与炼功有关的东西及私人财物强行带走至今没有归还。
5、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245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随州市“610”人员及国保警察、派出所警察等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两次闯入并搜查了我的住宅。
6、滥用职权 和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刑法第399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统中的流氓成员违反刑法第399条的多个罪行已被中国律师与目击证人广泛报导。通过使用模糊的,任意的、专门为了暴力胁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斗争法轮功而制订的循环逻辑法律。
我被多次没收财产、敲诈钱财和勒索我的家人,并用各种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圈套欺骗、胁迫我们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我和两个女儿遭到了非法拘禁与关押。指控我们的证据都是捏造或是通过酷刑得到的。我们被剥夺了中国法律保证对所有中国人民适用的正当程序保护。对我女儿的三年劳教判决都是根据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经定好了的 。
7、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244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 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它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我的小女儿在湖北沙洋女子劳教所被逼迫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了三年,两只手都肿变形了还要强迫劳动。
8、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国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们修炼法轮功而对我们犯下的罪行,我们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9、 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234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我和两个女儿因修炼法轮功,当地“610”人员及国保警察等多次绑架关押,给我们造成了身体与精神上的双重痛苦与伤害,这些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
10、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中国刑法第237条禁止任何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或“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
我的大女儿第二次被非法关押时,在第二看守所院内当着很多管教、警察及来探视的人面,“610”人员及国保警察指使五、六个被拘留的男性野蛮的扭住她的手脚,强行将她整个人抬起来往李老师的照片上坐,给她造成巨大的人身侮辱及强烈的伤害。
2000年7月我去北京上访,当地派出所警察用手铐将我从北京一路铐回关押到第二看守所。
11、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246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蛇”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它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246条的犯罪行为。
12、违反《劳动法》,非法开除员工、扣发工资、薪金等违法行为
我的小女儿因为炼功被随州市国税局非法开除,大女儿多次被扣发工资。
此外,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它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我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健康,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并没有破坏国家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而江泽民才是这场迫害的为始作俑者,是造成众多世人犯罪的罪魁祸首,才是真正破坏法律的实施者。
这场迫害给我及我的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与损失,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我的合法权利,也为了唤醒那些被谎言蒙蔽的世人、那些被利用参与迫害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尚存人性的组织实施者、参与者,因此必须把罪魁祸首江泽民押上法律的审判台,让其所有的罪行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特对江泽民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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